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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第8期(警示篇) 【重点问题之“一把手”】

    【重点问题之“一把手”

  •     谋后路,国企高管截国资;断前程,退休之年入牢狱

    【案情介绍】

    祝某某,男,1955年11月出生,硕士文化,中共党员,北京WS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北京WS大厦原总经理。

    杨某,男,1964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北京WS大厦原副总经理兼W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

    王某某,男,1951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北京WS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原副经理。

    及某某,男,1955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北京WS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北京WSRY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为留后路 注册公司

    随着国企改革不断深入,2003年下半年,坐落在北京长安街沿线最繁华地段的WS大厦面临改制。表面上,WS大厦商务正常,而实际上,大厦管理层内部风起云涌,许多人忐忑不安,不知何去何从。特别是WS大厦的几个主要班子成员常常议论改制后怎么办。

    2004年年初,时任WS大厦常务副总经理,主持WS大厦全面工作的祝某某与分管工程部、保安部和物业部的副总经理杨某,分管办公室、采购部和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兼支部书记及某某、分管人事部的人事总监的王某某等人决定共同出出资注册一家私营公司,为以后留好后路。

    经过紧锣密鼓的运作,2004年3月11日,北京HWJX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WJX公司)正式注册成立。考虑到大家都是现职国企干部,遂决定由祝某某的两名亲友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每人出资7万元至15万元不等,并确定按个人出资比例分红。

    煞费心机 空套差价

    HWJX公司成立之后,祝某某等人利用该公司做起了损公肥私的事情。

    WS大厦有一项业务是底商出租。2003年6月,因WS大厦经常接到客户投诉底商承租者某百货经销部经营的“鞋服城”,WS大厦计划将底商租给其他的商家经营,而ZF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表达了较强额度租赁愿望,后经WS大厦班子例会研究决定,只要ZF的租金价格合理,可以租给他们。于是,在WS大厦支付了违约金后,WS大厦与某百货经销部提前终止了租赁合同。

    在祝某某的支持下和杨某的操作下,2004年3月18日,WS大厦和HWJX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年租金130万元。同日,HWJX公司又和ZF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签了转租合同,租期定为8年,前2年租金150万元,后2年递增10万元,再4年递增35万元。

    就这样,HWJX公司从3月11日成立到两份合同签订成功,通过祝某某等人职务之便转租WS大厦底商,在短短的一周时间内,就空套差价20万元。随后,该笔款被作为HWJX公司的利润,按照每名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分红”。

    私分国资 牢狱自筑

    HWJX公司成立后,仅做了WS大厦底商租赁这一单义务。2006年12月该公司注销。2007年1月,王某某受祝某某指派,以自己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北京RYTT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RYTT公司)接替HWJX公司继续开展上述业务,并受祝某某指派管理RYTT公司所截流的房屋租赁款,不定期分配给各位股东。

    2004年5月至2010年10月,祝某某等人利用两家公司截留WS大厦底商租赁价差款共计人民币212.2万余元。

    正可谓聪明一世,却难逃利字当头,纵使费尽心机,依然锒铛入狱,2012年10月11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祝某某、杨某、及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祝某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王某某、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

    【案例评析】

    (一)本案具有涉案人员职位高,作案时间长,作案手段隐蔽的特点

    本案涉案人员在公司不仅身担要职且都身兼两职,可见公司对几人的信任和重视。作案时间跨度长达六年。作案手段是通过私自成立公司,与本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然后转租给真正的有租赁需求的其他公司,从中赚取巨额差价,其犯罪手段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

    (二)单位对管理人员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切法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

单位在工作中过多地强调经济效益,对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重视不够,一方面导致企业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差,如在法庭上,数名被告人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缺乏正确的认知。另一方面也导致国有企业改制转型的特殊时期,人心不稳,造成干部职工思想上混乱和困惑,进而因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诱发其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非法渠道来增加收入。

    (三)单位在选人、用人上失察,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相互制衡的权力配置

    在新旧体制转换中,新的体制还不健全,旧的体制尚未失去作用,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矛盾和漏洞,此时,单位在选人、用人上更应慎重,特别对某些人员间私下的过度交往更应引起高度警惕。本案中祝某某、杨某、王某某、及某某等在均在单位中掌握着不同的权力,且在长期工作中形成良好的关系,这种关系如果不能对其合理运用,常常左右权力运行,一旦出现利益诱惑,容易出现问题。在本案中,4人不仅共同商量成立私人公司,而且利用自己在职位和权力,共同谋取非法利益,相互之间本应有的监督制约荡然无存。

  •     在物业出租环节的监督、管理方面,单位相互之间应有的监督荡然无存

    单位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在对一些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制度执行情况,缺乏切实可行、有效且互相制衡的内部监督、检查和制约机制,对于企业经营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企业的物业出租、管理等重要环节管理不透明等,尤其是对容易出现腐败问题的节点防范不够,未能形成及早发现并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警钟长鸣】

    工作始终保清廉,才能幸福度晚年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在手中的权力得不到科学规范和有效制约时,一旦产生私欲,不仅会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本人也要付出锒铛入狱、失去自由、被开除公职等一系列惨重代价。本案中四名行为人在公司曾经身居高位,案发时,除杨某年龄为47岁外,另外三人,早已“知天命”,其中祝某某55岁,及某某56岁,王某某59岁,即将享受退休生活的时候,却因一己之私,一时贪念,从收入丰厚、大权在握的国企领导变成身陷囹圄的阶下囚。深刻的教训再次警示:广大领导干部要珍惜幸福生活,慎用手中权力,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挡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筑牢信念之堤,才能远离职务犯罪。

    【对策建议】

  •     加强对国有企业人员、特别是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层的法治和思想道德教育,使之牢固树立“知行合一”的履政意识

    一是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使之从知法明纪到廉洁自律。注意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企业全体人员的学法、守法、护法意识。二是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前车之鉴呈现职务犯罪行为人蜕变之路,更加清醒的认识到贪由心生,腐由念起,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如果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便会滑向腐败的深渊。三是通过持之以恒、切实有效的理想信念教育,价值观教育,廉洁从业教育,使国有企业领导自觉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加强自律,并把他律与自律结合,规范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己正达人、德行天下。

  •     强化改制、重组、破产、重大人事变动等特殊时期的监督,确保各项政策的实施。

    要制定全面、完整、缜密的制度体系,明确具体操作细则,特别要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管制度和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事、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把监督落在实处。

  •     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针对市场经济环境中国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和企业转型不断发生的新变化,面临的新问题,需要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如在企业的物业出租、管理环节,应增强招租环节的透明度,增强信息发布的透明度,使企业的物业出租、管理等各项活动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作,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从源头上有效抑制可能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     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防范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盈利性活动

    为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履职,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应当适时开展清理整顿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的专项行动,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整改落实等阶段的扎实工作,不仅要查处领导干部个人名下是否之策有营利性组织,是否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还要关注与其有不正常往来的亲友的营利性组织,防止借用他人名义违规经商的行为。在此基础上,针对专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摘编自预防职务犯罪“以案释法”丛书系列)

2020年8月3日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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